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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价20000
厂商性质生产厂家
公司名称山东达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型号DST-VKX
产地山东济南
联系人:请联系在线客服(联系我时,请说明是在环保在线上看到的,谢谢!)
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(PM2.5)和臭氧(O3)的重要前体物,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。VOCs的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,部分地区PM2.5浓度仍处于高位,超标现象普遍。
目前,VOCs治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,如源头控制力度不足、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、治污设施简易低效、运行管理不规范和监测监控不到位等。这些问题导致VOCs排放未能得到有效控制。
一些企业在选择VOCs治理设备时,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,加之缺乏科学指导,面对良莠不齐的治理工艺技术,往往选择采用活性炭吸附、UV光解、光催化、低温等离子等相对价格低廉、设施简陋、工艺落后、运行低效的治理设施。加上日常管理维护不善、耗材更换不及时、设备老化等原因,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、超标排放、故障频发、效能低下,无法有效控制和减少VOCs 排放。
针对低效失效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,特别是VOCs治理设施,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。这包括建立排查整治清单,实行“淘汰一批、整治一批、提升一批”的策略。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,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。(《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)
达斯特VOCs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监管方案通过安装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精化率监测设备实现VOCs治理设施工况的实时监控,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及时报警、对企业活性炭到达更换期限及时提醒,并要求企业活性炭更换台账及时上报,形成企业VOCs治理持续、良性、精细化、差异化的监管机制,真正解决企业VOCs治理监管的难题。
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精化率监测设备气体采样设计,专为VOCs治理设施气体采样而生。
根据2013年发布的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2026-2013),采用吸附法治理的VOCs治理设施需要满足一定的设计和运行技术要求,才能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、达标运行。
这些技术要求包括:
●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宜低于40℃;
●进入吸附装置的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/m3;
●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%;
●固定式吸附装置,采用颗粒物吸附剂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0.6m/s;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0.15m/s;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1.2m/s;
●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,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4kPa;采用其他形状吸附剂时,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2.5KPa;